航班正常管理规定(2016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航班正常率,有效处置航班延误,提升民航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承运人(以下简称国内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空管部门)、机场公… 第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四条 民航局负责对全国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旅客投诉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班正常保障

第五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及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分别建立航班正常运行保障制度,保证航班正点运营。 第六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获得的航班时刻运营航班。 第七条 承运人应当提高航空器及运行人员的运行能力,充分利用仪表着陆系统或者等效的精密进近和着陆引导系统,积极开展相关新技术的应用,保障航班安全、正常运行。 第八条 承运人应当合理安排运力和调配机组,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延误。 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障航站楼、飞行区的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减少因设施设备故障导致的航班延误。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空管部门应当加强协同,研究优化机坪运行管理,提高地面运行效率,并对所有进出港航班运行进行有效监控。 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装、使用仪表着陆系统或者等效的精密进近和着陆引导系统,积极开展相关新技术的应用,保障航班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自营地面服务业务的承运人、代理承运人地面服务业务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保障业务的实际需求配备足够数量的运行保障设备和人员。 第十三条 空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严格执行空管运行工作程序和标准,加快空中流量,保证航班正常。 第十四条 空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积极推动新技术应用,提高运行保障能力,保证航班正常。 第十五条 空管部门应当加强天气监测和预报能力建设,按照规定为承运人提供准确的航空气象服务。 第十六条 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做好航油供应、航材保障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减少因自身原因影响航班正常。

第三章 延误处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及取消后的旅客服务内容,并在购票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 第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积极探索航班延误保险等救济途径,建立航班延误保险理赔机制。 第十九条 承运人委托他人代理地面服务业务或者销售代理业务的,应当在代理协议中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后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第二十条 承运人及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在售票时应当将旅客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准确录入旅客定座系统,并负责及时通告旅客航班动态信息。 第二十一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分别制定备降航班地面服务保障工作程序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驻场各单位,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四条 旅客应当文明乘机,合法维权,不得违法进入机场控制区,堵塞安检口、登机口,冲闯机坪、滑行道、跑道,拦截、强登、强占航空器,破坏设施设备,或者实施其他扰乱民航运输生… 第二十五条 出现第二十四条旅客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情况,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警。

第二节 航班出港延误旅客服务

第二十六条 在掌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后,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信息通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为旅客妥善办理退票或者改签手续。 第二十八条 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总条件,做好旅客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发生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后,承运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 第三十条 在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等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航站楼内为旅客提供医疗服务。

第三节 机上延误处置

第三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机上延误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机上延误时的信息通告、餐饮服务提供时间和下机的条件及限制。 第三十三条 发生机上延误后,承运人应当每30分钟向旅客通告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 第三十四条 机上延误期间,在不影响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承运人应当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机上延误超过3个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承运人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第三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协助承运人做好机上延误时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四节 大面积航班延误处置

第三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各单位应当共同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联动协调机制,包括信息共享、航班放行协调、旅客服务协调等机制。 第三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宣布启动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并协调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公安机关、空管部门及服务保障单位,共同实施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 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空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通告航班延误原因、预计起飞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 第四十条 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空管部门应当协调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等单位,启动航班放行协调机制。 第四十一条 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启动旅客服务协调机制,协调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公安等单位,组织实施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机场公安机关应当增加现场执勤警力,维护民航运输生产秩序。 第四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地方政府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处置联动机制,必要时请求地方政府协助。

第四章 旅客投诉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旅客可以向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或者民航行政机关投诉,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五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并… 第四十六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旅客受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处理投诉不符合要求,民航行政机关依据职责要求其改正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

第五章 信息报告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将运输总条件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和机上延误时,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相关情况,并保存处置情况记录2年。 第五十一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空管部门应当按照航班正常统计有关规定,做好航班运行数据的记录、上报、汇总等工作,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对承运人航班时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承运人不按照获得的航班时刻运营航班,影响航班正常。 第五十三条 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等各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检查,并将重大问题上报民航局。 第五十四条 民航局应制定航班正常工作的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对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等单位,民航行政机关应及时依法采取限制等措施。 第五十五条 从事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和旅客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我国境内的航班正常保障或者延误处置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民航行政机关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影响航班正常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取消其时刻,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第六十一条 航空销售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航空销售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第六十六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地面服务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服务保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 第六十九条 空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空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旅客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二条 从事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和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民航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 第七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日”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