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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正常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节

第三章 延误处置

第三节 机上延误处置

第三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机上延误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机上延误时的信息通告、餐饮服务提供时间和下机的条件及限制。 第三十三条 发生机上延误后,承运人应当每30分钟向旅客通告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 第三十四条 机上延误期间,在不影响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承运人应当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机上延误超过3个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承运人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第三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协助承运人做好机上延误时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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