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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正常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节

第三章 延误处置

第四节 大面积航班延误处置

第三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各单位应当共同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联动协调机制,包括信息共享、航班放行协调、旅客服务协调等机制。 第三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宣布启动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并协调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公安机关、空管部门及服务保障单位,共同实施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 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空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通告航班延误原因、预计起飞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 第四十条 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空管部门应当协调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等单位,启动航班放行协调机制。 第四十一条 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启动旅客服务协调机制,协调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公安等单位,组织实施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机场公安机关应当增加现场执勤警力,维护民航运输生产秩序。 第四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地方政府建立大面积航班延误处置联动机制,必要时请求地方政府协助。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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