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从事航班正常保障、延误处置和投诉受理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民航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