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延误处置 第二节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节 第三章 延误处置 第二节 航班出港延误旅客服务 第二十六条 在掌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后,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信息通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为旅客妥善办理退票或者改签手续。 第二十八条 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总条件,做好旅客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发生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后,承运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 第三十条 在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等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航站楼内为旅客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