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2016年)
  3. 第三章 延误处置
  4. 第二节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节

第三章 延误处置

第二节 航班出港延误旅客服务

第二十六条 在掌握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后,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信息通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为旅客妥善办理退票或者改签手续。 第二十八条 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总条件,做好旅客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发生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后,承运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 第三十条 在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等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航站楼内为旅客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