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延误处置 第一节 航班正常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节 第三章 延误处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承运人应当制定并公布运输总条件,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及取消后的旅客服务内容,并在购票环节中明确告知旅客。 第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积极探索航班延误保险等救济途径,建立航班延误保险理赔机制。 第十九条 承运人委托他人代理地面服务业务或者销售代理业务的,应当在代理协议中明确航班出港延误后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第二十条 承运人及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在售票时应当将旅客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准确录入旅客定座系统,并负责及时通告旅客航班动态信息。 第二十一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分别制定备降航班地面服务保障工作程序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驻场各单位,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四条 旅客应当文明乘机,合法维权,不得违法进入机场控制区,堵塞安检口、登机口,冲闯机坪、滑行道、跑道,拦截、强登、强占航空器,破坏设施设备,或者实施其他扰乱民航运输生… 第二十五条 出现第二十四条旅客扰乱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情况,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警。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