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正常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未按照实际需求配备运行保障设备或者保障人员,影响航班正常的;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未在购票环节明确告知旅客运输总条件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及时通告旅客航班动态信息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发布信息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及时报警,影响民航运输生产秩序的;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进行处理的;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对旅客投诉做出实质性回复的;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未按要求保留投诉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