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正常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一),未按规定向旅客通告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信息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未为旅客办理退票或者改签手续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向旅客出具书面证明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未按规定为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未及时通告旅客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未按规定保证盥洗设备正常使用的,处2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未按规定提供饮用水和食品的,处2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