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正常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空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要求对航班运行进行有效监控,地面运行效率低下,影响航班正常的;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严格执行空管运行工作程序或者标准,影响航班正常的;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向承运人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影响航班正常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未按规定通告相关信息,影响航班正常的;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的;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未按规定向承运人通告航班动态信息的;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向有关单位通告航班动态信息的;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未按规定启动航班放行协调机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