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发布机关 卫生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 第三条 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第六条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但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七条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质。 第八条 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遵循合理配置职业卫生资源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资质审定 第十条 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指定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第十一条 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国家和省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评审。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审定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受理的,应当在60日… 第十八条 技术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资质审定技术评估工作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家组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资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予以公告。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认证的项目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技术服务的客观、真实。 第二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出借。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并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年检和抽查结果应当备案,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三十条 通过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原认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正本上贴附年检标识。 第三十一条 未申请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第三十二条 抽查内容包括: 第三十三条 年检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改正,改正期间暂停其职业卫生服务工作。改正期结束,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 第三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服务工作中,对涉及委托方的技术、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或者年检、抽查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3至6…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 第三十八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第三十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年检或者抽查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在收到…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略) 附件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附件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评审表(略) 附件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略) 相关版本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3)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