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化学品毒性鉴定;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

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