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