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过期失效。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