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分立或者合并;

停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

法定代表人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