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出借。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认证机关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