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