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技术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资质审定技术评估工作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

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

必要的盲样检测。

专家组自现场考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办事机构提交技术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