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质审定 第十条 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指定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第十一条 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国家和省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评审。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审定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受理的,应当在60日… 第十八条 技术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资质审定技术评估工作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家组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资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予以公告。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