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有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具备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

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由卫生部另行制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