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指定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受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申请;

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考核;

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咨询;

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承办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