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三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年检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改正,改正期间暂停其职业卫生服务工作。改正期结束,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并收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