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质。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再重复申请乙级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