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一节 出票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第三十条 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第二节 承兑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 第三十三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交由金融机构承兑。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三十五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向承兑金融机构提交真实、有效、用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承兑金融机构应… 第三十六条 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第三十七条 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第三十八条 承兑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第三节 转让背书 第三十九条 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第四十条 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 第四十一条 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第四节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第四十二条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第四十三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第四十五条 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第四十六条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应向贴入人提供用以证明其与直接前手间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发票等其他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贴入人应负责审查。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应作成背书,并记载下列事项: 第四十九条 贴现和转贴现利率、期限等由贴出人与贴入人协商确定。 第五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或其他方式清算资金。 第五节 质押 第五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 第五十二条 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质权人应按约定解除质押。 第五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第五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第六节 保证 第五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保证,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该票据获得付款的票据行为。 第五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出票人。 第五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保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第七节 付款 第五十八条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第六十条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第六十一条 接入机构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通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通知方式由接入机构与承兑人自行约定。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或其他方式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第六十四条 承兑人付款或拒绝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第八节 追索 第六十五条 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 第六十七条 追索时,追索人应当提供拒付证明。 第六十八条 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原因,拥有的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的权利时效规定如下: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发出追索通知,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第七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清偿,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