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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节

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一节 出票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第三十条 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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