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

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