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一节 出票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一节 出票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 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第一节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