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七节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节 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七节 付款 第五十八条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第六十条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第六十一条 接入机构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通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通知方式由接入机构与承兑人自行约定。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或其他方式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第六十四条 承兑人付款或拒绝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