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二节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节 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二节 承兑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 第三十三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交由金融机构承兑。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三十五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向承兑金融机构提交真实、有效、用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承兑金融机构应… 第三十六条 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第三十七条 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第三十八条 承兑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