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四节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节 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四节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第四十二条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第四十三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第四十五条 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第四十六条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应向贴入人提供用以证明其与直接前手间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发票等其他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贴入人应负责审查。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应作成背书,并记载下列事项: 第四十九条 贴现和转贴现利率、期限等由贴出人与贴入人协商确定。 第五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或其他方式清算资金。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