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四节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第四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四节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第四十六条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应向贴入人提供用以证明其与直接前手间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发票等其他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贴入人应负责审查。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