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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节

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五节 质押

第五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 第五十二条 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质权人应按约定解除质押。 第五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第五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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