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出票人。

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后、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承兑人。

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后,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背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