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水电站大坝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第五条 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监测和分析,在水电站大坝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安全鉴定,并将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 第六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第七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八条 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 第九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工作,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度汛。 第十条 发生地震、暴风、暴雨、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巡视检查,增加观测的次数和项目。 第十一条 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不得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时,对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应当经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 第十二条 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对于涉及水电站大坝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 第十三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经大坝中心审核后,报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备… 第十四条 水电站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通知电力调度… 第十五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在排除水电站大坝险情后,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对排除的水电站大坝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申请大坝中心检查。经大坝中心检查,并报电监会同意后… 第三章 安全检查与评级 第十六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 第十七条 日常巡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 第十八条 年度详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汛后或者枯水期、冰冻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详细检查,提出水电站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报大… 第十九条 定期检查由大坝中心负责。大坝中心可以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一般每5年进行1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特种检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建立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水电站大坝及其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的隐患、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中心应当定期将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结果,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良好业绩。大坝中心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单位。 第二十四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第四章 安全注册 第二十五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 第二十六条 新建水电站大坝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1年内,或者水电站大坝完成首次定期检查半年内,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申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第二十七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八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大坝中心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及管理水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大坝中心负责对水电站运行单位的管理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第三十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乙级登记证和丙级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一条 大坝中心每年年初应当将上一年度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报电监会。电监会应当公布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名单。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电监会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第三十三条 大坝中心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技术监督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报送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专题报告以及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 第三十五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第三十六条 大坝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发生重大失误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10年内不得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四十条 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十一条 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小型水电站大坝,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规章,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4)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