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经大坝中心审核后,报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配置水电站大坝应急处理需要的报警设施和通讯系统。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