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安全注册 第二十六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安全注册 第二十六条 新建水电站大坝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1年内,或者水电站大坝完成首次定期检查半年内,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申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安全注册的水电站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