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安全注册 第二十五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 第二十六条 新建水电站大坝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1年内,或者水电站大坝完成首次定期检查半年内,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申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第二十七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八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大坝中心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及管理水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大坝中心负责对水电站运行单位的管理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第三十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乙级登记证和丙级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一条 大坝中心每年年初应当将上一年度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报电监会。电监会应当公布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名单。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