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报送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专题报告以及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