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汛工作职责的;
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或者更新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进行安全专项设计、审查、验收和安全评价的;
未按照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
未及时报告水电站大坝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有关专项检查的;
未按照规定开展定期检查有关工作的;
未按照规定申请特种检查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
发现险情未采取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