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大坝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未按照规定审核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

未按照规定组织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的;

未按照规定向电监会报告、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未按照规定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

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管理实绩考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