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发生重大失误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10年内不得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