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安全检查与评级 第二十三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安全检查与评级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良好业绩。大坝中心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