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安全检查与评级 第二十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安全检查与评级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中心应当定期将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结果,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