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不得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时,对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应当经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并报大坝中心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