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且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第四条 电力企业是大坝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大坝运行安全组织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构建大坝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保证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消能和防护设施、应急电源等安全设施与大坝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检查、运行维护与隐患治理等工作,保证大坝主体结构完好,大坝安全设施运行可靠。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坝安全监测与信息化建设,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成果,在线监控大坝运行安全状态,并且按照要求向大坝中心报送大坝运行安全信息。 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对大坝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每年开展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总结本年度大坝安全工作,分析大坝、泄洪消能和防护设施、其他水工建筑物、闸门及启闭机、监测系统和应急电源的运行情况,整编分析…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水电站防洪度汛工作。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制定大坝运行安全应急预案,建立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调整水电站原批准的功能。 第十四条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在工程实施前进行大坝安全影响专项论证,并经大坝中心评审。 第十五条 工程降低等别以及大坝退役(包括大坝报废、拆除或者拆除重建)应当充分论证。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大坝安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培训。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存大坝建设工程档案、运行维护资料及相应原始记录。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委托大坝运行安全专业技术服务单位承担大坝运行安全分析、监测、测试、检验、检查、维护等具体工作的,大坝运行安全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章 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 第十九条 大坝中心受国家能源局委托定期检查大坝结构安全性和运行状态,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第二十条 大坝遭受超标准洪水或者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严重事件后,大坝中心受国家能源局委托对大坝进行特种检查,重新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第二十一条 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中心制定定期检查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大坝的结构安全性和运行性态进行综合分析,全面评价大坝安全状况,评定大坝安全等级,对发现的工程缺陷与隐患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限期完成工程隐患的治理。 第二十四条 大坝评定为险坝后,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降低水库运行水位,直至放空水库。病坝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如情况恶化或者发生重大险情,应当降低水库运行水位,极端情况下如有必要… 第四章 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度,大坝安全注册等级根据管理实绩考核结果确定,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十六条 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中心具体受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申请,受国家能源局委托组织注册现场检查并且提出注册检查意见,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向电力企业颁发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第二十八条 新建大坝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确定可以安全运行的,已运行大坝定期检查安全等级评定为正常坝(或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结论确定可以按设计水位安全运行)的,根据管理实绩考核结… 第二十九条 甲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五年,乙级、丙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条 不满足注册条件或者未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电力企业应当在大坝中心登记备案,并且限期完成大坝安全注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应当定期公布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定期检查情况。 第三十二条 大坝中心应当对电力企业大坝运行管理工作进行技术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大坝中心应当依法对大坝退役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大坝中心做好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由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由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第三十七条 电力企业对大坝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由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八条 从事大坝安全分析、监测、测试、检验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出具失实、虚假报告的,由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 第三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大坝中心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水电站输水隧洞、压力钢管、调压井、发电厂房、尾水隧洞等输水发电建筑物及过坝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参照本规定相关要求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缺陷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5年第23号)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6)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