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由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开展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的;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大坝运行安全应急预案的;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的;
未建立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及以上工程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