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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由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