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六章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由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由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第三十七条 电力企业对大坝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由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八条 从事大坝安全分析、监测、测试、检验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出具失实、虚假报告的,由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 第三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大坝中心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