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从事大坝安全分析、监测、测试、检验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出具失实、虚假报告的,由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