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五章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应当定期公布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定期检查情况。 第三十二条 大坝中心应当对电力企业大坝运行管理工作进行技术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大坝中心应当依法对大坝退役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大坝中心做好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