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应当定期公布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定期检查情况。
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电力企业依法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依法接受定期检查,并且结合注册现场检查、定期检查等工作对电力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治。
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对电力企业重点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电力企业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