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制定大坝运行安全应急预案,建立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的应急联动。
遇有超标准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大体积漂浮物等突发事件,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大坝安全,及时报告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大坝中心,以及地方政府应急、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管理部门。
遇有超标准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大体积漂浮物等突发事件,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大坝安全,及时报告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大坝中心,以及地方政府应急、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管理部门。